三p项目谁是贷款方?
三P中的“P”代表的是PPP,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98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有效合作方案》中。从历史上看,这种由政府与私人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来提供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的方式已经有了很长的道路。现在,许多国家都在采用这种模式来建设本国的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铁路系统、饮用水设施以及电信等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部门。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这一概念。1995年,原中国投资银行首次向媒体披露了涉及金额达6亿元的中国第一笔PPP融资。目前我国的PPP市场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 相关政策体系也已逐步建立健全。 根据财政部发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 PPP模式是指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提高供给效率和服务水平而将一定范围的公共资源和特定领域的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交由社会力量负担并以特许经营方式赋予社会力量相应权益的一种运作方式。
具体而言,PPP模式是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社会资本,建立相互信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契约关系,参与公共产品的供给过程;在社会资本的运营中,政府根据契约规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的报酬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在契约到期后,政府有权对社会资本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但不再以任何间接方式参与项目的运作。 由此可知, 在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同时伴随着期权的实施。在PPP项目中,一般有以下三类主体:
(1) 一般主体:指直接参与到项目中,其行动直接影响项目结果的人员或者机构。一般主体是PPP项目最直接的责任人,通常对项目产生的资金流及后续影响负有最主要的责任。
(2) 特别主体:主要指项目公司,它是在PPP项目中由社会资本组成的项目运营实体。在项目合同期间内,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必要的经济补偿。
(3) 第三方主体:指除了以上两类主体之外的需要对PPP项目所产生的资金流及后续影响承担责任的相关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它们在对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时具有独立性,并承担相应的验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