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能做gp吗?
可以! 但是会有限制 首先,从主体上来说,有限合伙企业是可以作为GP的。但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不行(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企业的性质)。
其次,从业务范围来说,一般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做GP,但是有一些有特殊行业许可要求的企业就不能做GP了,比如金融类的企业、投资类的企业等等,这些行业都是有行业准入限制的,如果没有相关的资质,即使做了GP也很难从事相应业务。 最后,从出资形式上来说,虽然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资本、权利资产等方式出资,但是如果要做GP的话,最好还是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出资到位,以免在计算资本认缴额的时候产生麻烦。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都是根据新《合伙企业法》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可以做基金的GP。
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简称《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有投入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资金合性、组织的平等性与合伙经营的平等性。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表现在:首先,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应当用其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不受其在合伙企业中份额的限制,即合伙人的财产超过其出资数额的部分,也应当作为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其次,普通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具有资合、人合的双重性质,不仅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建立在各合伙人共同投资的基础上,而且各合伙人的人格也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合伙企业的债务,每个合伙人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各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该责任的承担,既包括对内责任分担,也包括对外责任分担。就债务人而言,无论合伙企业有无财产或者其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都有权向普通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要求偿还全部或部分未清偿的合伙企业债务,该合伙人即有义务全部或部分的清偿,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就各合伙人而言,普通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能力,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偿债行为视为其他合伙人的偿债行为。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在一个企业里必须是全权出资,不得又以合伙人的身份在其它同类性质的企业兼职;合伙企业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要有合伙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非法人企业。具体而言,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和连带责任,但承担这种责任须以他投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为限;而其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财产是自己所有的,因此他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实际上是以其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且通常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因此,就投资人在有限合伙中承担的责任而言,它接近公司中的股东,但又与股东承担的责任有区别。作为投资,股东对公司投入的财产不再具有物权或知识产权上的实体权利,而只是取得股权,但有限合伙人对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仍然具有实体权利,可以分配、提走这些财产,而不仅限于出卖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