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是委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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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想通过B信托公司贷款2亿元,如果贷款成功,双方要签署贷款合同,B信托公司主要是按照A公司的相关委托要求发放贷款,并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在这种形式当中,A公司实际上是将资金运用决策权委托给B信托公司,由B信托公司决定何时以A公司的名义向何人、以何种方式、以什么条件发放贷款。B信托公司只要做好各项审查工作,履行其受托人的各项职责,最终实现A公司的融资目的,而A公司获得了所需的资金,B信托公司获取了相应的服务费用,双方彼此受益。B信托公司只是按照A公司的委托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并不承担对所贷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在A公司与B信托公司之间这种关系下所产生的贷款,称之为“委贷”。

与B信托公司类似,各大银行也纷纷打出“融资新渠道”、“统一授信”、“一站式”、“专营”等招牌,宣称可提供融资信息服务,事实上也是扮演着类似信托公司的角色,即接受企业集团委托,为其成员企业提供集中融资服务。有的银行甚至可以直接参与企业投资控股,通过直接投入资金或向企业提供财务咨询、管理咨询、贷款承诺、融资安排等服务,实现对企业集团不同成员企业的金融投资。

银行和信托公司上述类似行为,是否侵犯了企业集团的独立法人地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决策和发挥自主营销能力?理论上虽然无先例可循,但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似乎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过,《金融企业脱钩改革方案》和《关于建立健全企业集团财务监督机制的意见》已明确提出了“逐步实行金融与企业彻底脱钩”和“建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约束机制”,尽管目前的执行程度尚不明确,但可据此推断相关的立法趋势,即尽量减轻企业集团对外部金融的依赖性,在培育企业集团自主融资能力的同时,避免企业集团对外部金融的过度依赖,甚至被外部金融控制。

从全球来看,拥有健全行业监管体系以及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金融与企业真正实现彻底脱钩的基本前提。如在美国,严格的银行分业监管框架和公司的权责明确分工是最基本的监管制衡制度;在欧洲,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业的统一监管,并通过企业章程等约束机制,防止企业集团控制权受损。在我国,由于经济、金融发展尚处于转轨和腾飞阶段,监管体系尚且不够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更是亟待完善。对于金融企业,则需要通过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实现与企业的彻底脱钩。对于企业集团,则要加强约束,使其融资行为规范、透明。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委贷,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明确,而企业集团内部是否建立财务约束机制以及如何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如何进行设计、监管等,相关立法不明确,也没有实践先例,尚待探索和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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