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月管理费是什么?
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报道了一起消费者与某银行发生的纠纷——某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取消了一款金融产品的最低持有期限,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在这起纠纷中,消费者购买的这款金融产品是一款“月月息”贷款产品,每个月只需归还利息,贷款期满后一次性归还本金。但被银行取消了最低持有期限后,消费者如果不想继续购买了,银行则因消费者违约而收取“贷款月管理费”,该费用按贷款金额12%收取,相当于以“违约”为名收取的“罚款”。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一般性的储蓄产品,出现了不想继续购买了的情况,银行理论上是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违约规则承担责任,也就是要赔偿一定的损失。但这种“损失”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就成了变相收“罚款”。例如,有消费者不愿购买“月月息”产品而违约时,银行收取的月度管理费是贷款本金的12%,相当于银行直接获取了12%的违约金。实际上,产品到期后,如果消费者不再续期,银行会将剩余贷款本金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违约后所要承担的月度管理费实际是银行在变相收取罚款。
类似这种“变相罚款”的案例并非个例,某网站曾经报道过一起“网购延期赔付索要滞纳金”的案例。消费者刘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剃须刀一盒,收货使用后感觉质量不佳,遂与卖家联络要求退换。但卖家因长期不在网络上经营业务,未能及时回应刘先生的退换要求。刘先生一气之下,将货物退回,并拒收了卖家支付的相关运费。其后,卖家以刘先生“故意拖延”为由,扣留了刘先生的货款,同时向刘先生索赔了运送途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卖家在刘先生未有实际伤害的情况下,向刘先生提出了赔偿请求,且该赔偿属于卖家向刘先生的道德要求,并非双方合同中的规定。但刘先生为了争取自己权益,仍坚持向对方索取了一笔“精神损失费”。
像银行所收取的“贷款月管理费”,以及网购遇到的“违约精神损失费”,都非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而属于卖家或银行在违约后向消费者提出的额外赔偿要求。消费者在对方提出这种“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要求时,应该明确“不接受”,并追究对方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预付货款等责任。”某银行取消一款低风险金融产品的最低持有期限,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而且所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多收的“贷款月管理费”。针对网络卖家要求消费者支付“精神损失费”的问题,可以明确向网店经营者提出交涉,要求该网店在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联系网络交易保障中心或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请求他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