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担保有限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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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一中院公布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例显示,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曾称,绿谷公司通过其下属的融资担保公司向中国农发行松江区支行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用于支付购买系争房屋所需的款项。因绿谷公司没有按时还款,中国农发行松江区支行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绿谷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绿谷公司分期向中国农发行松江区支行归还上述贷款及利息。

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向银行贷款时,往往会需要他人为其担保。那么,担保公司是否也要贷款?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公司不能借款,也不能从银行取得授信贷款。但担保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融资,包括自有资金、信托计划资金、基金计划资金、房地产融资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担保公司在向银行保证金账户内划转资金时,表现为该账户内的原有资金被划转,表面上没有发生新的资金往来,但银行在该保证金账户内增加了一笔新的借款。由于此笔交易性质属于金融借款,而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对外融资属于民间借贷,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借贷关系”在同名账户内并存,长期“和平共处”,没有引起任何监管部门的注意,历时长达3年之久。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既不具有效力上的合法性,也不具备实质性合理性。

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代其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因第三人严重瑕疵或特定情形,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第三人对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因第三人提供担保,出借人作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既不符合约定,也不生效,对出借人而言,第三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就上述案例而言,如果担保公司向银行信贷的贷款期限已超过,即其收到银行放款的时间已长达一年后,该公司仍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要银行向其交付1亿元资金,可见,该公司已经处于明显的违约状态。同时,该公司因不能按约归还银行现金,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委托该银行保留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账户内,双方就相关权利义务达成书面协议,以维护银行利益。既然该公司因为违约要承担赔偿银行损失的责任,那么该银行就应当在收到该公司所交的保证金后,将贷款收回,而不是放任损失扩大,任由该公司继续使用贷款。

最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其实质是抵押贷款合同。在未征得国家银监部门批准情况下,贷款公司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获取银行贷款,且贷款对象主体不一,将金融业务风险转嫁给银行,事实上构成了对金融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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