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资产是什么意思?
担保资产是指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主要有:金融企业存入保证金、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有各类应收款项、金融企业的各项垫款以及有各类或有资产等。或有资产是指过去事项形成而拥有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这在金融企业中主要有贷款承诺、保证和信用证等。
担保的形式
在经济往来活动中,为保证经济合同的履行,经常使用担保形式。担保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也称身份保证,是指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为当事人的一方所为的行为作担保的方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又叫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即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权利,如股份、商誉和专利权等,但必须是可供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不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以抵押担保形式,作为抵押物主要应该是房产、车辆、土地等不动产和大型、大宗动产,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质押
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也叫质物,在法律上叫质权。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时生效。权利质押,是指设立质押时出质的标的物不是具体的物质形态,而是无形的,可以度量的权利。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出质的,应当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例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为定做人完成加工制造任务,定做人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承揽人可以留置承揽物或定作物,占有不予返还,并有就其加工物或定作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车辆大修,承修方在未收取修理费前,对所修车辆可以留置,防止对方拖欠修理费。留置是一种担保形式,通过留置当事人的财产来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留置权因下列情形之一消灭: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五)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一般是接受对方履行的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此来约束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定金担保一般适用于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督促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