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能作为抵债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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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债权人已申报债权并获确认的,若未受领分配的财产,可依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取回权。

债权包括:基于票据、债券、存单、提单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其它有支付内容的的证券所隐含的权利。这一类权利必须容易确定权利大小,能够予以转让和交易,否则不纳入权利的范围。

在破产债权申报期间内未申报债权的,所涉权利可否作破产财产,在实践中颇有争议,应加以研究并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对已确认但未受领的分配财产,应一并纳入破产财产,作补充分配。理由是:申报债权而未受领分配的财产,其权利归属已确定属于破产企业。

笔者认为,对于权利、利益已确定而未领取的分配财产,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对有正当理由未申报和确认债权的,应可依破产法取回权规定行使权利,经补充申报、依破产法有关对附条件债权的处理规定获确认的债权,可以行使取回权。

对滥用权利,以不正当理由迟延申报和不予确认债权的,应将相应分配财产纳入破产财产作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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