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资产转让算股东吗?
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属于股东出资后对公司享有支配权的范畴,并不违反出资义务,因此不属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出资后又不合法地将出资在公司账户中转出。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资产减少。若公司仅需承担补充担保责任则并不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若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财产受损,但股东也未从公司获取任何形式的利益。换言之,即使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若后续股东会对该担保决议追认或者以其他形式弥补了公司的损失,实质上也就不会造成股东的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之规定,抽逃出资的情形主要有:(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从实质上是否利用了公司股东的地位,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牟利且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因此,一般认为: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的,不必然导致公司财产的减损,进而导致股东的财产“回流”,不能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