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购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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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即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募集设立方式;所谓“企业认购合同”的表述存在一定瑕疵;

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在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经依法核准或核准注册后,才能发行;因此如果该公司以非公开形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应属于融资担保行为而非发行新股,此时签订的企业认购合同因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虽然该法未明确禁止),否则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如果该公司是拟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则企业认购协议有效。 另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决定》(证监发[2008]30号)第二条的规定,为募集资金而制作的所有文件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必要的条款。 也就是说,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其注册资本的增加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工商变更登记两个环节方才有效,如股东会决议中确定了增资的金额、出资的方式、期限等,并经过工商登记生效;

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增加了注册资本,只要获得董事会的通过并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即可。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无需股东会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只是法律规定了增加资本的程序性要求,并不涉及对公司资本是否真实缴纳的问题。 综上,如果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扩大自身规模,则必须要按照公司的立法进行,否则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而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可以通过溢价发售方式实现增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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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购合同的有效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才可以确认。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视为买受人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认购款。

第一、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的款项是购房款。

第二、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购房款则合同解除的,出卖人要向买受人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换言之,买受人支付的款项与取得所购房屋的对价相对应,多退少补,体现价款的性质。

第三、双方以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直接约定所支付的款项为购房款,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合意即为购

买案涉房产,而不是将来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准备的订金或者定金。如双方约定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清房款,出卖人有权没收已支付的购房款,这与认购意向书的定金性质相同,即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认定为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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