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红筹股票?
1. “Red chip”一词源自香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以人民币实行股分结算并在香港上市的公司; 2.“Red chip scheme(RCS)”是指以离岸公司作为主体,通过海外上市的方式实现融资及资本运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外汇管制而采用的一种跨境融资和上市的架构模式(根据现行规定,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及外商直接投资均受国家外汇管制); 在国内上市公司中,由于采用这种架构模式而被称为“红筹股”的企业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因此本文只对RCS的构成、基本特征予以分析介绍,不逐一讨论各类具体案例。
3. RCS一般可细分为三种情形(因部分企业在境外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载体)时并不一定全部遵循上述顺序进行,故此处将SPV作为单独一种类型加以介绍):
A. 以中国境内公司作为最终控股企业,其下属子公司为境外SPV 此类RCS在境内一般设有外商的境内全资附属子公同并实际运营业务,如蒙牛B,在境外主要设有SPV,此种结构下境外SPV一般仅承担持股功能,通常不涉及实质性经营;
B. 中国居民企业作为最终控股企业,其控制的境外SPV是最终受益股东 此种类型的RCS较为普遍,其中又以间接上市类RCS最为典型,即企业先在开曼群岛或百慕大等离岸法域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再将该股份公司全资注入在中国大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内,然后该有限责任公同连同其全资子公司一起整体变更为外商独资法人有限公司并最终赴港IPO;
C. 以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司作为最终控股企业,其控制的境外SPVs是最终受益股东 此种情形的构成与B类似,不同的是最终控股企业的形式多为VIE结构,而非上市公司即为所谓的“VIE实体”,因最终境外SPVs持有的股权实质上由VIE实体所持有,所以从最终权益的角度来看,此类RCS的结构又可归属于B项之范畴。
4. RCS的基本特征归纳如下:
A. 大部分RCS的最终受益股东均为无国籍人士;
B. 大部分RCS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人;
C. 大部分RCS的主要运营实体及其收入均在境外;
D. 大部分的IPO募集资金都在境外使用或存放;
E. 大部分RCS均存在多层嵌套;
F. 除间接上市类的RCS以外,大多以境外SPVs作为最终控股企业,而并非最终受益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