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冻结股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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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A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即上交所、深交所)实施冻结和处分措施。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采取冻结措施。

在当事人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质权人(即债权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处分质物时,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应得价款予以提存。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拍卖或变卖。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也不应当直接对当事人的股票帐户采取扣划等处分措施。如果确有必要时,可先行扣划股票帐户中的资金,并将该资金转付至执行款项专户,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再裁定处分相应价值的股票权益。

2014年8月22日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冻结股权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同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共十六条,是人民法院与中登公司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司法冻结及处置上市公司股份所签署的规定性文件,从内容来看主要是解决以往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首先,明确了中登公司为人民法院冻结、过户股东权益的法定机构;其次,规定了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后,应通知中登公司将有关股份限制转让,并禁止相关主体擅自解除冻结;明确人民法院可委托中登公司对被冻结的股权作出限制转让等处分措施;最后,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冻结的股权进行处置,且中登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冻结股份决定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应将已冻结的股份转为已处分股,并在5日内将该处分情况书面报告给人民法院。

3.【案例】 (2017)粤06民初9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1号华益大厦27楼全层。

被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号之一。

第三人:北京国发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

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本案的执行需处理涉案股票,故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中证登广州分公司送达了(2017)粤06执44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法律文书,中证登广州分公司已于2017年6月26日将上述法律文书进行备案。

另查一,国发华融公司与佛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仲裁字第0169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进行了诉讼保全,并于2016年2月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账号为11×××58的定期存单,存款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用于冻结我公司持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数量为肆亿贰仟柒佰捌拾万股,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

另查二,粤财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粤财公司系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其对佛照公司的部分债权,并通过公告通知的形式通知佛照公司。

又查三,2017年11月2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由于竞买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应的保证金而流拍。此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180843087.2元接受上述股票抵债,本院经审查认为同意以物抵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42,780万股股票作价180843085.7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抵偿相应的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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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生效后由执行庭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 然后,法院向有执行管辖权的证券交易所以及监管机构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 最后,由证券交易所将被执行人员名下的全部或部分股份以冻结裁定送达给相关方;并抄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会依据冻结裁定的文件以及指令办理相关的手续并进行记录存档。 如果涉及到质押的话,还需要通知质权人,要求配合执行。 这个程序一般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走完,但是遇到特殊情况、或者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时,可以加快进程(比如查封房产等),提高效率,缩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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