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持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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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持,在证券交易中非常普遍,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代持协议本质上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股权归属的约定(虽然这种约定可能并不为工商登记所知晓),该约定的效力应当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其是否有效及具体条款效力如何。 如果显名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第三方从而获得融资,由于代持协议并非向证监会报送的信息,质权人难以从公开信息中获得显名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以及所持股份存在代持情形的披露,因此,如果显名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使得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法院很有可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6条认定质权人的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受偿。如此则显名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可能面临损失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的案件往往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利益之争,一般认为: 一、工商登记的股东具有外部公示效力,原则上仅能约束善意第三人,即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为本人的代理。 二、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的效力,对内而言,只要真实合法有效的代持关系成立,则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人身份就可以予以确认。

三、隐名股东的诉讼请求能否排除执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一)如果代持协议的签订发生在质权设立之前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那么基于代持双方的内部约定,隐名股东主张其系真正的权利人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的原则,即使双方内部对投资份额有明确约定,也不能产生股权变动的公示效力,只能对抗当事人自身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请求排除执行将无法得到有效支持。

(二)如果在质权设立之后签订的代持协议,那么由于代持协议签订时显名股东已经不具备完全的处分权,故该代持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隐名股东以股权实际持有人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也很难被支持。

戴金路戴金路优质答主

这个事,你要从两个方面来说, 首先说代持是否违法。

一、如果你作为出资者,将你的证券账户委托给你所信任的人操作,你只是不进行实际操作,那么法律上是允许的;

二、如果是你让他人帮你操作(当然包括买入),而且你们之间存在一个协议约定,并且对方也实际进行了买卖和盈利等事宜的话,也是合法的;

三、如果只是单纯的让你帮忙购买,而不存在其他行为或事项的话,我认为是不可以的……

四、如果是以你的名义帮别人买而并非单纯的帮助持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了……

第二方面是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如果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操作,在操作期间产生的利润是要按约定的比例分成的!所以呢,这就要涉及很多细节的问题了,比如怎么确定账面价值、怎么确认交易成本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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