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是不是法人企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森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保护工作;”由此可知,林场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场内的林木采伐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下称《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国有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企业和从事矿产勘探、开发的联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都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对于具有独立经营条件的分支机构能否等同于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以及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独立经营的主体资格,则取决于其设置方式,即是由下属单位还是派出机构负责对其管理的资产和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直接管理控制。前者应认定为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实践中判断一个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准是该分支机构的财产是否独立于设立它的总公司或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财产。
最后,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木材生产、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物资设施和资金;(三)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林业企业作为一个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实体,其成立的条件中虽然不包括“法人”这一项,但包含“经济实体”,而且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成立,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林业企业也应属于法人单位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