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能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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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法定的退出机制,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包括建筑企业)。 企业法人是有条件的,其第一条件就是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任何法人都可以成为破产主体;同时,根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任何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都受破产法和有关规定的调整。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都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当然,作为特殊法人企业的施工单位,与一般工商企业还有区别,主要表现在施工单位的债务不仅是金钱债务,而且包括物之交付、完成工作并检验合格的义务,这种债务的不履行多表现为迟延履行和瑕疵履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施工单位作为破产主体的命运。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原因,都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有可能被宣告破产。

不过,作为特殊的法人企业,法律也赋予其特别的保护措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之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条同时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适用企业重整程序。所以,当建筑施工企业出现巨额负债、财务状况恶化的局面时,首先可以选择的应用法律程序应是重整,而非破产。这是因为,企业作为民事主体,最重要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承担责任的能力,而重整制度正是为了挽救可能灭亡的公司,从而保留其作为市场行为主体的资格。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事实重调整,使其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进而恢复其作为市场主体的能力,才是重整制度的立法本意。

《企业破产法》还规定了一些专门适用于建筑业企业的条款,如第75条第3款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有”的规定以及第76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对企业债务有保证申请的,在下列规定范围内予以清偿:……”的规定,都是考虑到建筑业企业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应当加以适用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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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但是几率不大。 因为建筑业主要收入来源就是施工合同,工程款项是按进度支付还是分期支付,一般都要有约定;还有一部分则是结算后支付的。所以即使出现了建设方违约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的话,那么作为总承包的建筑公司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可能要先垫付)。 至于你说的一些分包单位或者供应商拖欠款项导致建筑公司资金紧张甚至无力继续投入项目等,如果建筑公司的融资方式是通过贷款或是其他方式进行贷款来投资项目的,那么这个款贷下来的时候就会有一个限制条件了——比如你这次贷款是为了建这个房子需要多少材料、人工什么的,然后还款时候就必须按照这个额度还回去且不能逾期等等。因为贷款是有利息的嘛! 所以这些风险实际上都是建筑公司在前期考虑好并预先做好准备就能很好避免的了…毕竟这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如果出现严重问题而导致经营不下去或资不抵债的,那就可以申请破产啦~不过这种概率是很低的吧…… 以上是我的想法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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