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企业分为几类?
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出口退(免)税范围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以及特殊区域和项目等。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户)经营货物出口的,免征增值税,同时不再退税;
2.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核定的保税料件及制品金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予以核销退税;
3.外贸企业自营或代理进出口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项目外,均可办理退还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4.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所应缴纳的税款,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即由税务机关征收产品出口销售增值税、消费税,并在后期予以退税。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出口企业因为业务类型比较单一,大部分为生产型出口企业,因此通常都会被归为第四类,即生产企业自主出口货物,实行“先征后返”的退税政策,但实际上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的规定,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也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当然,不同地区的税务要求会有一些差异,比如上海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货物出口的,不退还增值税;但深圳地区对此则没有限制,具体视税务核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