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持股有哪些企业?
根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试点暂行条例》,目前实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只涉及了中央企业层面,具体试点单位由国务院确定。 所谓的“改革试点”即先设立一个或几个以管资本为主,经营比较成熟的中央企业集团作为试点,在现有监管制度下,探索有效的运营方式;所谓“先行先试”即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一些特殊的改革安排,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推广到其他国有企业中去。 2013年7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中首次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设。
随后,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如何编制和执行好国资的“会计账本”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企业集团和子企业分别编制,报告基础期为年度,核定日期为季度。 按照该办法,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应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含各级全资子公司、各级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各项风险等情况。
同时,还要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各类投资的情况,包括初始投资、追加投资和处置投资等的情况;各单项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价值和损益情况;各种债权债务的发生和收回情况以及相应的账务处理情况。 但对于不能实现全面反映的企业,须单独编制说明。 对于已经实施财务报表审核程序的企业,还应提供经核定的财务报表,并注明已审核的日期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