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破产原因?

危诗宇危诗宇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1、从历史沿革看,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救济机制,旨在挽救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法人则较少涉及,主要出于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考量——降低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因此可以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除个别情形,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尚不能适用于非国企单位。

2、但从实际层面来看,部分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当然,如果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但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包括主体资格和程序要件),法院则不应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3、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的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原则,只有破产案件受理后,才能开始计算债权确定的期间。在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一种现象,即在债务人破产案判决之前,债务人可能处于无限责任状态,但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由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便转化为破产债务,由破产财产承担,债务人的责任也就有限了。这种“先破后立”的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合理的。

瞿伍胜瞿伍胜优质答主

企业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货款,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未到清偿期限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权;2、债务人明显无力以财产清偿或者在可预见的相当期限内清偿,对于清偿期届满的债务,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或者在期限内不能清偿,或者可以清偿一部分而对剩余部分无力清偿,均可视为不能清偿。

非公有制企业破产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应当说都适用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并无本质的区别。但实践中由于非公企业的情况与国有企业有所区别,具体说来,非公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破产原因有所不同。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货款,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清偿停止或者无力清偿时,可以按照公司破产程序进行。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货款时,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议,以其他合伙人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了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的,其中某个合伙人就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可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如果无法就清偿达成协议,又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应当推定各合伙人平均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合伙人是用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执行合伙企业财产,在仍不能完全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执行合伙人家庭的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仍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的,在确实无法区分各合伙人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可强制执行各合伙人个人财产。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合伙人的连带债务。

独资企业,是指一个人投资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企业,独资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时,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只能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投资者家庭共有财产不能被列为独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不能用于清偿该企业的企业债务。即不能以独资企业的债务,执行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但是,独资企业解散时,进行企业清算,如果未经过清算程序,即在投资人自行清算未通知债务人后,即注销该独资企业,其企业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剩余的债务,该清算人(主要是投资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在实际生活中,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大多与投资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将企业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不能区分有关,如果在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时,不能区分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将独资企业的财产转移到个人家庭成员手中,应当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追加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经申清执行人申请,可执行转移至家庭成员后的企业财产。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