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破产原因?
1、从历史沿革看,我国企业破产制度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救济机制,旨在挽救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法人则较少涉及,主要出于对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考量——降低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因此可以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除个别情形,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尚不能适用于非国企单位。
2、但从实际层面来看,部分企业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该企业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管理人或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当然,如果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但不具备破产条件的(包括主体资格和程序要件),法院则不应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3、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的是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原则,只有破产案件受理后,才能开始计算债权确定的期间。在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出现一种现象,即在债务人破产案判决之前,债务人可能处于无限责任状态,但法院判决生效之后,由于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便转化为破产债务,由破产财产承担,债务人的责任也就有限了。这种“先破后立”的模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