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需要债券承销?
根据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银行、信托和保险机构从事同业业务需要纳入商业银行融资总额进行统一管理;而券商的资产负债管理(BA)则按照其净资本规模进行管理。 2013年7月份,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开展债券投资业务,并实行备案制,这为券商进入企业债市场扫清了法律障碍。 目前,各券商的业务牌照中一般都包含了“债券发行”或“资产管理”的相关资质,因此从业务资格上讲,券商可以涉足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但是,由于目前监管体制的原因,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业务的门槛存在一定差异。比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如果涉及特定项目主承销,则需要先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项目核准;而对于基金子公司而言,虽然也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承销之列,却无须事先得到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所以,尽管从政策层面讲,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以享受同一待遇,但现实操作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导致最终结果出现偏差。不过,在现有制度下,这种偏差并不会导致明显的不公平。 为了适应非银金融机构开展企业债券承销的需要,2014年底,交易商协会推出自律管理文件,允许包括基金、保险、信托和券商在内的所有机构成为交易会员,享有同等业务机会。交易商协会还为各会员制定了业务标准,确保业务规范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