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合伙企业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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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好问题,值得花些笔墨好好说说。 先明确一点:通过设立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是法律允许的;但反过来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就不一定合法了(具体参见下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因此通常的做法是通过信托方式实现。

1.首先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作为主体(这里为了表述简单,不考虑特殊行业需要专门资质的问题)——当然这个合伙企业肯定不是用来做基金的,否则直接注册基金管理公司会方便的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既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知识产权。”所以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是合法的,而且既然都已经设立了合伙企业,则对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而言,其实际出资额和认缴出资额是一样的。

2.设立目的。由于设立合伙企业和设立公司的目的不同,因此二者在税收方面的处理也不同。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建议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而非以个人名义。

3.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一般认为是指对于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是没有比例限制的。如果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其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是有限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个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取决于该个人加入合伙企业的初衷。如果只是为了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那么该个人就应为有限合伙人;反之,若是为了真正参与合伙企业(或者说有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那么就该认定为普通合伙人。

5.关于退出。既然是间接持股,那就涉及如何退出。退出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或者直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等。但在实际上,由于股东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因此想一次性找到合适的买方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通常的做法是,先找到一个理由(如经营业绩、股东矛盾等)迫使某个股东提前退出,然后再行处置其持有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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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合伙企业控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出质设立家族有限合伙企业,将优先级资金和劣后级资金相结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放大资金,以境内SPV企业加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最后控股境内的一家或多家非上市企业。

其主要模式是:

1、境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在境内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家族信托”;

2、家族信托通过场内或者场外证券市场买入证券,或者作为融出方开展融资融券及约定式购回交易,也可以将证券作为融出方开展质押式回购交易;

3、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单一客户委托具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该部分证券,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

4、受托管理人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5、境内家族信托购买优先级资金加上自身的劣后级资金委托境内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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