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属于企业所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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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其他收入(第七条);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包括利息收入(第十一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是指以货币形式和实物形式的各种收入。因此企业借款的利息属于企业的经营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逾期90天未收回而计提的坏账准备金,是否属于应税收入问题,认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贷款逾期90天未收回而计提坏账损失,不属于企业经营收入,应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借款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符合以下三条情形之一的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用于生产商品的固定资产; (二)用于商业销售的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 (三)用于其他方面(如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铺、写字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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