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企业如何暂估成本?
1.如果出口货物,做免抵退的话 按出口货物离岗时点 计算是否应当递延至下一申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先交纳增值税,待确定收入后,做进项税额转出)
2.国内采购货物,支付运费未取得专票,且不能合理解释理由的 计入当期费用缴纳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能说明情况的,可补列相应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运输费用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需要取得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才能抵扣进项,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3.购进货物发生退货,开具红字发票的 以红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应蓝字发票原件、退票说明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核实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购货方所持专用发票须留存备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下列证件和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进行办理:
以上来源见: 那么,什么是暂估入账呢? 所谓“暂估”,其实是指对于购买的货物等,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应的发票以及合理的票据而暂以估价的形式进行入账处理。
这里要注意的是,“暂估”并非“高估”,其目的是为了后续找到合适的票据再行冲销。会计处理上应遵循有票据才确认的原则。 举个例子: A公司买进一批商品,共花费金额10万元,但是暂时没有收到相关的发票。此时A公司可以暂估入账,分录如下: 等到日后找到了合理的票据(如增值税发票)就可以冲销此前作的暂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的顺序打印填写,并由收款人签字或盖章,注明付款日期、借款人和会计机构的名称印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