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可以借外债吗?
谢邀!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虽然我国目前是禁止内资企业(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外举借债务、借款或者提供担保的,但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其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如果当事人在其协议中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的,则应当允许;否则,就只能诉讼。而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内资企业通过合同形式,借用外资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融资,进而发生纠纷以合同约定由境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例。
问题就变成了如何解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管辖。如果是,则符合约定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双方选择了仲裁管辖而排除法院管辖;反之,就不能得到支持。所以,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间的真实合意。对此,个人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要看合同的性质和条款。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因合同产生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则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约定或者仅作了原则性约定,则难以认定为有效的仲裁条款,此时,就有必要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双方是否有关于仲裁协议的合意。
第二,看交易背景,主要是考察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以及相应的利率、期限等要素;
第三,要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况。主要是指履约行为是否为仲裁条款所允许。例如,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专门约定,此后又订立了抵押合同对前述借款合同予以补充,同时,还以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已经实际交付款项,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真实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且已实际履行,因而,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另一方以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应为仲裁为由拒绝的,就不应得到支持。
当然,除了以上三点之外,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的影响因素,不能绝对地说有约定就一定支持,无约定就一定驳回。总之,需要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