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谁批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规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当经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股份合作制时,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类型的程序是,首先由该公司的董事会制订变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核准登记事项中予以注明。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类型虽然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两者的划分并不完全以是否设立股东会为界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公司意志。对于不具有设立股东会的国有企业,通过董事会确定改革方式、制定具体方案的决策形式也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