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重组是吗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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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什么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简单来说就是:欠债还钱、公司欠钱还款的时候,公司没钱还,这样的行为就被称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破产清算则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和分配财产的程序。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清算申请让债务人通过破产来清偿部分甚至全部债务。

当然这里提到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从而需要将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变价并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但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企业重组。这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但又具有重整可能性和延续价值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让企业存续并调整其负债的状况。这种方式能够帮助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所带来的诸如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严重不利后果,但前提是企业所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重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具备重整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

(二)债务规模较大,目前虽有现金流入,但清偿期限届满后的债务累计额已远超企业净资产数额,或虽未超净资产的数额,但能确定必然恶化到无力清偿的程度;

(三)长期亏损,资产负债率极高,且短期内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极大;

(四)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利润连续亏损,又无足够现金流量支撑,不具备扭转困境的能力;

(五)虽不具有重整条件,但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偿或减少负债的,须经批准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对上述条件的把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原因与重整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2.各原因之间的主辅关系;

3.个案的具体情况。 总之,对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者之间,一个是终止还债的过程,另一个则是继续还债的过程,两者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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