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重组是吗意思?

满培娜满培娜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什么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简单来说就是:欠债还钱、公司欠钱还款的时候,公司没钱还,这样的行为就被称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破产清算则是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清算和分配财产的程序。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按照破产清算申请让债务人通过破产来清偿部分甚至全部债务。

当然这里提到的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破产,从而需要将企业的全部财产予以变价并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以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但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企业重组。这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但又具有重整可能性和延续价值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让企业存续并调整其负债的状况。这种方式能够帮助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所带来的诸如吊销营业执照等一系列严重不利后果,但前提是企业所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重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具备重整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

(二)债务规模较大,目前虽有现金流入,但清偿期限届满后的债务累计额已远超企业净资产数额,或虽未超净资产的数额,但能确定必然恶化到无力清偿的程度;

(三)长期亏损,资产负债率极高,且短期内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极大;

(四)财务状况恶化,经营利润连续亏损,又无足够现金流量支撑,不具备扭转困境的能力;

(五)虽不具有重整条件,但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清偿或减少负债的,须经批准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对上述条件的把握,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原因与重整原因的区别与联系;

2.各原因之间的主辅关系;

3.个案的具体情况。 总之,对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者之间,一个是终止还债的过程,另一个则是继续还债的过程,两者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姬健钊姬健钊优质答主

破产重组,指专门对面临困境或者危机的企业进行的并购重组。危机企业一般存在严重的财务困难,无法走出目前所陷的困境,继续生存下去。为了在挽救企业的同时化解债务危机,通过兼并收购、股权变动、资产置换、调整债务等各种方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能力。由于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或者即将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进行,因而必然涉及债权人利益,通常需要征得债权人认可同意并在法院或者政府主导或者支持下进行,具体表现为债转股、以少量股份换下原股东控制权等方式。

企业存在发生破产的原因很多,比如企业由于技术老化、市场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经营发生困难,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持续经营已无希望。为了拯救企业,让企业起死回生,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至于落空,通过将企业包括债权和债务在内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整的一种救助方式,称之为企业重组,也称为企业重整、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重组的程序比破产清算要简单的多。在具体破产程序上,根据新破产法规定,一般可以参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企业方提出破产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破产申请之后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包括对债务的处理、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企业资产的处置等内容。由人民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企业破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重组方案,须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对于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通过的破产重组方案,企业也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单独的协商,当修改后的破产重组方案经除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国家税款以外的其他普通债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时,由人民法院强行裁定该破产重组方案,并通过公告的形式予以执行。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