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成为出质人吗?
1、《公司法》没有限制公司作为质押的出质人,因此公司可以作为出质人; 2、以公司资产(包括股票)对外提供质押担保是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具备的能力及义务,但并非任何财产都可以用于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条件和程序,公司以自己享有的债权或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需符合法律规定才生效,否则可能产生瑕疵。 同时,公司作为出质人的质押行为还受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限制,根据该办法规定,非金融类企业发行的债券属于一般公司债,其融资金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一半,而且需要提交董事会决议;而金融类的企业发行债券则不需要经董事会决议。
另外,公司作为出质人在设定质押时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公章)。 实务中,部分企业为了快速融资,将尚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获得银行贷款,此种情况下,虽然贷款企业已经办理质押登记,但由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确定,且存在贬值风险,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不会认可这种质押,金融机构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在没有明确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建议谨慎对待此类质押。
出质人是设立质权的人。在企业日益成为重要的经济主体的情况下,对于出质人是否包括企业,存在不同看法。有的同志提出,企业不能成为出质人,理由是:物权法在规定的权利出质的条款中,对股权、知识产权等用语未冠以“个人”,就是指包括个人和企业,如果企业不能出质,就必须在“股权”前加上“个人”二字。也有意见认为,企业不能成为出质人,包括股权在内的出质的权利都是个人的,企业作为法人,不能自己给自己出质。
企业作为质权的设立人,即出质人,既包括作为法人的企业,也包括非法人企业。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对有关权利出质时的出质人规定不够明确,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将其享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股份用作质押,在法律上确认企业的出质人资格,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因此,2007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款中的“个人”修改为企业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这一意见,物权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应收账款出质;可以将个人姓名中的商号、商标中的企业名称权出质;可以转让的股权、股份、仓单、提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都可以出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借款提供更为便利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