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受益权指的是什么?
企业受益权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收入分配革命”(Income Distribution Revolution),是指拥有非债务资本的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所拥有的资产收益权利或索取权。它包含了股利和剩余这两个概念。 股利(Dividends)是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的分红,它是股东投资于股份制公司的报酬;而余 额(Residuals)则是在公司清偿一切债务后,将余额的现金和实物资产支付给股东。股东可以获得的收益有两种形式:即获得已分配的股利和获取剩余的收益。
由于股利的支付是以现金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在财务报告中应作为现金流加以反映。而对于留存收益(又称“未分配利润”),则是通过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来反映的。
目前国际上流行三种衡量企业价值的方法: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采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为了更加准确和客观地确定预期收益,一般需要将企业价值预期收益进行贴现,其公式如下: EV=\int_0^{\infty} (1+r)^n R \mathrm{d} r
等式两边同时取自然对数得 lnEV=ln[\int_0^{\infty}(1+r)^nR \mathrm{d} r]=n ln(1+r)+\frac{n}{\int_0^{\infty}(1+ r)^n R \mathrm{d} r} 上式中,分子是企业的预计收益,分母是企业预期的寿命,n为概率加权系数,r为企业收益率。
如果企业的收益具有可持续性,且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的收益有较为准确的估计,则上述公式成立。企业受益权的价值就可以通过计算得到。不过,现实情况要复杂的多,一方面企业的未来收益难以准确预测,另一方面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不同,对未来收益的预期也不同。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收益会偏离其预期值的范围,使以上公式不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受益权的价值就无法计算了。从理论上讲,收益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而不像市场法和成本法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但实践中有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这一方法的应用受到很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