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正藏药是联营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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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应一下这个问题,奇正并不是“联营企业”; 再回答一下为什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相关规定,明确说明只有企业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时,才有可能形成企业的合并,而联营企业是合而不并,二者在实质上存在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

(一)两者的法律形式不同 联营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大联合组成、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其法律形式是各联营方让渡部分财产权利组成的合伙型联营体。 而在实务中,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达到控制目的的,被购买方在合并报告中被描述为“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吸收投资”,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因吸收了子公司而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即由一个企业法人变成了另一个企业法人。

(二)两者的经济性质不同 从本质上讲,联营企业是几个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之间出于某种目的开展的一种联合性生产经营活动,其经济性质属于法人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 而吸收合并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一种资本的交易,其经济性质属于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之间财产的所有权转移。

(三)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对于联营企业来说,由于每个参与联营的一方只让渡了一部分产权给联营伙伴,每一个参加联营的方都必须对全部联合经营的投资与负债负责,只有在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才能按出资比例分享联营带来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吸收合并而言,虽然被收购的公司并不丧失法人资格,但公司原有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分别成了并购后新设公司的所有者和债权人,原所有者失去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权,只能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格将股份退出,因此从理论上说,这种交易实际上是对公司资产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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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奇正藏药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奇正藏药,公司由星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国内17家大型医药连锁、药品生产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出资组建,总部设在北京,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是由国内藏医药生产企业---西藏奇正青稞药场控股的大型健康管理和医药零售连锁经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在不进行投资、没有股权关系和转移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签订合同、协议或契约的方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如它们共同投资、共同采购、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等。联营企业一般分为法人型和非法人型两种形式。法人型联营是指各企业法人相互投资,在法律上取得了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成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经济实体,是独立于各投资方的经济实体。如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分股,重新组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型联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因而,我国许多地区将这种实际上具有企业性质的经济实体称为联营企业。

所以奇正藏药不是联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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