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怎么样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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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的难点主要是在人,而不是其他。所以国企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取决于能否处理好这三类人:第一类是手握重权但又没有任何资本的人(他们可能素质很低但关系很强);第二类是既无权力又无钱的人(他们可能是技术骨干也可能是普通员工);第三类是有钱有势的人。 对这三类人的处理方式不同决定了国企改革的性质和走向。

如果处理不好这类人,国企改革就是空话——因为无论什么方式都要这三类人认可才行。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我觉得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像日本的国立银行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难题。

中国现在的国有银行也是国有资本占最大股份,但是董事会和管理层都是市场化的,比如中行、建行的管理层都是从海外引进的,具有国际视野,而不像以前的领导那样固步自封。同时,中国银行的管理者既要向股东负责又要向监管机构负责,还要考虑职工的利益(工资要发,银行不能倒),这样一套制度设计就把各方利益都兼顾到了。

当然,最妙的是这些国有银行是从事商业经营的,它们要按市场化的方式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其作为国家机构的属性则体现在它必须要承担社会责任,这种双重属性正好可以避免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矛盾。当企业追求盈利时,它可以尽量把车间租出去,把生产线外包,用最低的成本生产出用户需要的产品并卖给用户,这样厂子的收入增加了,但是国有银行的盈利也会增加(因为外包要付给外部银行更多的佣金)。

当它承担社会功能时,它可以少收甚至不收租金,多付工人工资,多缴税,这样企业的成本高了,但是国有银行的利润会减少,甚至亏损(上缴的利润会变为补贴)。 但是这样一套机制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国有银行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它必须能够自主的决定生产经营和融资的决策,而不能受政府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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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要按照公司制改革的要求,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对国有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的规范化、制度化的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次修改宪法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从宪法上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为了体现宪法这一修改内容,同时使宪法关于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的规定更加明确,修正案草案对宪法有关国有企业规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在“国有企业”后面增加规定“和国有公司”。这样,一方面肯定国有公司是国有企业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也给尚未实行公司制改革的国有企业留下改革的空间。二是将现行宪法有关国有企业规定中“国家保护国有企业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修改为“国家保护国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国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从宪法上肯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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