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收入怎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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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商品(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以客户签收作为主要依据;

2. 提供劳务(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确认;

3. 让渡资产使用权(营业成本),无形资产的确认,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或法律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

4. 出租固定资产(营业成本),租金的确认,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的,于期末一次性计入损益;合同约定分期收回的,分期确认为营业收入。

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执行。取得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贷:买入返售资产 ——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出售(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以上分录为假设交易性金融资产为单一项目的前提下,其对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复杂一些,还要结合其他相关账户的处理进行。 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的确认,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确认后,相应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自售出之日起按月计提摊销额,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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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企业一般是专门从事商品零售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独立的商业零售企业、工业企业附设的商业零售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附设的商业零售单位等。对于零售业的收入确认,会计上和税法上基本没有区别,都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

(2)商品已经交付,客户已经接受。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如根据以往经验退货数量不能合理估计,那么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退货期结束前,收到的货款确认为负债;如果企业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那么在收到货款时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扣除估计退货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待退货期结束时,将前期估计数和实际发生数的差额进行调整。

这里说的“商品已经交付,客户已经接受”,主要说的是交易完成,企业不能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对于一般的企业零售行为,这个一般没有争议,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为,比如售货员忘记将顾客买到的商品交给顾客等特殊情况,则要具体分析。同时,对于一些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行为,企业确认收入时,必须按照会计和税收法规对于销售退回条件的具体分析,判断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能估计退货百分比,则不能确认收入。这些都需要在处理企业实际经营业务时,具体分析,做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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