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股东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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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的“三会”(合伙人会议、监事会、董事会)和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一样,其没有严格区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范畴。 合伙协议是约定合伙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关键性文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管理权全部交给合伙执行人,由合伙执行人全权处理合伙企业的一切事务。这种情况下,合伙协议就相当于法人决议了;如果没有相应的约定,则需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合伙人会议来做出决策。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者、运营者和主要管理者,普通合伙人负有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并因此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只能有一个经营所在地。

3、新《合伙企业法》中不再区分国有独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而是统一称为“合伙企业”,并且取消了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但无论形式如何变化,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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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类似于公司中的股东会。每一个合伙人都享有完全的表决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组成。但鉴于有些事务的处理需要及时快捷,为使合伙企业能够高效、迅捷地运营,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才能作出决定;对于普通的事项,各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简单多数或过半数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即可。

有的合伙人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缺乏经验,或者不愿意投入大量精力到企业日常的管理之中,因此,可以授权其他合伙人来代行在合伙人会议中的表决权,但仍然应当在相关表决事项上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如果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以授权的方式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行使,这种授权必须是有限期的授权,以防止授权后被代理人事实上控制了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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