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状态能分红吗?
不能。 虽然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时候,可以分配利润(分红利)给股东以增加股东的收入,但公司经营不善、产生亏损的时候,却不一定能够从公司账上得到补偿。这是因为公司的责任有限,只有股东投资不足和财务不当导致的损失才能要求股东补全。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实缴资本100万,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当等原因导致资产全部亏光,甚至负债200万,那么该公司的责任只以100万的注册资本为限,任何债权人只能要求用100万元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即便公司已经无力偿还,股东也无需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只有在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才有可能突破这个限制。
当然,这里指的是有限责任制度下的公司亏损,如果是一个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那就不存在“公司亏损”这个问题了,因为本身就没有“公司”这么回事!
一般情况,企业在没有盈余的情况下是不可分红的。所谓盈余,是指当年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也就是说只有在有盈余的前提下,股东才可以分取红利,对没有盈余的企业进行分红就有可能损害企业或者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对无盈余而进行的分红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
但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特殊性,之所以说是特殊,那是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而言。如上所言,股东投资于公司,一般应当固定于公司名下,股东本身不再直接享有该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这是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体现,但公司制也有两种形式,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一般其是募股设立的,每个股东一般只认购其股份的一部分,其出资额和股份是分离的,股东一般只就其股份范围对公司负责,对已经注入公司名下的财产不享有直接的所有权,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则不然,其一般是发起设立的,股东之间互有坚实的信任,其出资额与股份一般相对应,是其对所经营业务的直接投资,其虽然也应当对公司负责,但对形成公司财产基础的出资额一般可认作股东间接的共有。
因此,在公司没有盈余的情况下,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形成的非盈余性的减损,可以作为对原投资的返回,该部分减损不必然形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损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影响,因而可以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经全体股东同意,从作为公司资产基础的股东出资额中返还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