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金要交几年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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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制度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长期储蓄养老金的一种计划,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样,是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制度。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终止情形。 除企业年金计划的协议有约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应当终止并予以解除:

(一)企业被依法撤销;

(二)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三)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四)职工被解聘、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关系;

(五)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企业年金终止情形。 企业按照上述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后,可以依法终止并解除了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退还给职工本人。

综上,除非企业年金协议的约定,否则企业年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达到领取条件时,应当按月领取至去世,不能一次性提取。对于企业年金账户而言,只有职工个人部分会按照约定的方式给付,属于职工个人的财产。而企业缴费部分则作为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归社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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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或被开除后,到企业再就业,按规定单位必须给个人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为个人建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户内,不必个人办理,个人也不得再支取使用这笔钱。

目前关于养老保险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只有各省自行规定的政策,所以个人养老保险必须交纳多少年,还应按您所在省的规定执行,一般是按照“3396”的规定,也就是在193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按老办法办理退休,需要交纳3年的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在1940年至1949年参加工作的,需要交纳6年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在1950年至1959年参加工作的,需要交纳9年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在1960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必须交纳12年的个人养老基金,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才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按此规定,如果再就业单位给你缴存的个人养老保险金累计达不到规定的年限,应由个人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个人养老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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