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超过50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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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据我所知,目前国内的税务系统并没有直接连接工商信息系统,因此不存在“关联方查询”功能(即使有,其准确性也令人怀疑)。所以,从理论上说,A公司是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知B公司的股东和注册资本的。 不过,虽然无法直接查询,但可以通过间接渠道了解到。比如,A公司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工商局查询,了解自己的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到位;而B公司也可以通过会计师查自己的注册资本金有没有问题等等。如此,两家公司的会计就可以彼此发现对方隐瞒的真相了(因为工商资料是对外公开的)。当然,这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来打探消息的方法是很讨巧的。而且,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为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有义务不将调查所得披露给客户的。所以,这种方法是可行的。

没有更好的方法了。如果像题主所说,C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那么可能可以委托香港的代理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A/B两公司的真实情况——但是,这种方式成本较高,且难以得到客观的信息(由不得你不信,大陆的公司到香港去做尽调往往很难得到真实的情况,因为两地会计制度不同、税收政策有别,许多财务数字没有可比性,而且有些做账手法也不一样,没有一定经验的人很容易被骗)。

最后建议LZ,如果有条件的话,还是尽量把注册资本金抽出来,以免留下后患。现在注册一个公司太容易了,一劳永逸的做法是把钱拿出来放到生产经营中去并记录入账,这样才万无一失!

米思阳米思阳优质答主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超过20年和5年这两个期间是绝对期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予以延长,当事人不能根据这两个期间主张权利。这样规定的立法考虑是因为这两个期间过长,远远超过一般诉讼时效1年和两年的期限,事实上,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有些行政行为的根据、条件可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甚至完全不存在了,或者已无实际意义,再进行裁判就会造成人力和物力的极大浪费,不符合司法效益的原则,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从实际调查证据的角度考虑,由于时间跨度较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对案件的审判会造成很大困难,有可能使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实现,因此,当事人不得根据这两个期间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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