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立基金融资?
“基金”的界定和分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未明确。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通常以基金募集是否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区分;即以是否有社会公开性为原则,分别认定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1、公募基金(Public Fund)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股票或债券的市场化投资基金,也就是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基金,称为公募基金。
2、私募投资基金(Private Fund) 《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作出规定。目前实践中,对于私募投资基金,一般认为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向投资者吸收资金并实行严格监管的专业投资机构。其特点主要是面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单独管理。 根据2005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指引》,该基金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进行运作的基金产品。在制度设计上,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严格的投资目的的限制。私募投资基金只允许采取间接投资的方式,即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发行的各类证券,而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和项目。这是由于规避证券市场风险是它的主要目的之一所决定的。二是严格的投资者范围限制。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才能成为其投资者,同时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要求每个投资者委托一人代表其在基金中行使权利,从而避免企业个人联合套利的情况发生。三是基金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必要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业务运行资金,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等。四是基金运作的原则性规范。在资产选择、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为保证基金的合理运作和公平对待投资者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