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有限合伙基金?
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不过可能让我暴露年龄,我1996年就开始做公募基金了,现在私募基金也做了7、8年了。所以虽然谈不上多么专业,但是经验还是有一些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市场主体分类制度是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以后可能改为有限合伙)。所谓的“有限合伙”实际上是指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GP)管理和运作基金,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P)承担有限责任。
理论上讲,只要符合基金的法律要求,由普通合伙人任意命名都没有问题。但考虑到市场接受程度以及国际惯例,国内市场上出现最多的就是“某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某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XX基金管理公司-XX基金”这种结构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最佳选择。
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通过设立一个独立运营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平台,可以在投资决策时发挥团队的作用,在投资后通过公司的中台进行有效的管理,并借助经纪业务为基金管理公司创造收益。 对于投资者的钱来说,通过公司制的形式建立防火墙,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投资目标。 因为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是以法人机构为单位进行的,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来看,采用公司制的结构也是合理的。 但是公司制也有其天然劣势。
一方面,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基金作为一种信托合同关系,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财产的受益人(即基金托管人)赔偿有关损失,因此基金管理人作为最终的实际责任人不被直接追究。另一方面,在公司制下,投资者通常难以掌握整个基金的运作情况,而有限合伙则可以让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基金的具体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综合来看,不管是采取“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关键还在于如何能够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基金运作的过程,相信每一位合格基金从业人员的初心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客户赚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