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还有保障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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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都是“金融机构”;也不是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叫“金融业务”! “银行”是一个特指的名称,仅针对部分具有存款货币发行权的机构(央行和财政部)。而“信托”则是由人(中国人)设立的委托他人管理的财产(民宅、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物除外)。 至于您说的“信托还有保障基金吗?”——应该这样说:信托业有没有从事保障基金运营的资质?

2. 对!这就是个“伪命题”——因为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至少有一个以上的信托产品在运作中,或者一个以上的项目在融资中……只不过一些信托公司在做房地产信托业务时,项目数量可能相对较少而已——但无论有多少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资金都是信托公司以募集到的信托资金通过贷款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的,也就是说每一个项目就是一项独立的金融借款合同或者股权投资协议。所以从概念上说,每个项目都是单独的资金运用,其收益和风险自然也是有区别的。

3. 现在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出台。目前对于证券化业务的操作依据主要是各交易方(SPV、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等)在遵循市场化原则下制定的业务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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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黑天鹅”“灰犀牛”事件等底线成为金融业当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信托作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鼎足而立的现代金融体系“三维架构”中的一维,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化解体系,是信托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不二选择。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上各类金融行业普遍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的做法,借鉴银、证等行业的相关经验,在信托业建立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功能定位是,按照股东责任、市场规则和政策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在出现信托业系统性风险、个别信托业机构出现无法自行化解的重大风险等情况下,通过使用保障基金,采取多种市场化措施对信托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和风险化解,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

下一步,要以公司化形式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使其成为受托人履职不当或经营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和防范化解信托业系统性风险的“第一道闸门”,充分发挥基金在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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