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属于中介么?
基金公司不是中介,但是基金的发行需要经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在申请文件中的“业务可行性”部分涉及到对投资顾问的委托协议情况说明(如果基金公司为资产管理人)、或基金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情况说明(如果基金公司为基金销售机构)。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在审核基金的设立过程中,实际上已经对基金公司作为受托主体进行了认可;同样,在审核基金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时,也会关注其是否具备开展新业务的条件和能力,其中就包括对新业务可能涉及的交易对手方、合作机构等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虽然基金公司作为受人之托,理财募资的专业机构,不具备直接进行投资的操作能力,但是国内公募基金行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利用自己的制度优势,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共同完成对于基金的全程管理。因此从这种制度设计来看,基金公司作为法定的资产管理专业化机构,符合信托业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同时,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依法享有证券投资者的一切权利,并应当履行证券投资者所负担的各种义务 。
也就是说,基金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是与券商、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处于同一法律地位的,并不是所谓的被动的投资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