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要税局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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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做海外投资的,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大部分客户都是不需要向税局报备的! 但如果涉及到境外并购等情况,有些情况是需要向税局进行申报的(具体视地区、项目而定) 比如,我们在给客户做美国投资注册流程的时候,就经常会遇到客户需要提供税务登记号(Taxpayer ID Number/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这个税务登记号是提供给美国当地税务局用以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一个号码; 另外在做欧洲投资项目时,也会碰到类似问题。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中国不是欧盟成员国,所以中国企业去欧洲投资不用按当地税法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只要在中国完成了外币账户的开立以及外汇的备案即可。但若是欧洲企业来中国投资建厂,则应按照我国企业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当然,如果在境外投资时涉及境外融资或境外贷款,有可能需向当地税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综上,由于每个地区、项目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是否向税务机关汇报取决于您所涉及的项目以及所在地政府的要求。建议您仔细核对准备材料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之后再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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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签订、修改、执行符合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内容之一,按照税法规定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因此企业发生成本分摊协议或受控外国企业事项的,应当报送相关资料。

国税发〔2009〕2号文件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45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企业合并、分立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当事人应一致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不得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境内跨地区投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与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之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劳务费用支出,应按照有关成本分摊协议规定进行分摊,居民企业以其技术、品牌、商誉、客户资源等无形资产折成价款进行出资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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