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按什么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初始确认后,在后续计量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应当按 照实际利率法核算的应收利息或者应付利息;而发生减值的金融负债,已经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因此不存在“先提后冲”的问题。 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否应该在确认收入时结转,目前存在争议;二是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债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其账面价值,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收益率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利息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债务人逾期偿债的,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已收回款项的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并计入当期损益等科目,同时调整为债务重组业务。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发生破产、注销等情况导致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应将该项应收款项确认为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当然,如果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不能按时支付欠款的情况下,则不属于债务重组,此时债权人仍然应该按照应收账款项目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在可能的条件下尽量催收,以便尽快收回资金。
企业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一般是指以所持有的股权按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按持股比例应享有的部分,包括股权投资和联营企业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收益,而处置投资时取得的款项与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投资收益”中反映,该差额为投资收益的净额,并不是处置投资实际取得的收益。因此,投资收益为按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和处置投资形成的损益等的合计金额,应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确定。
企业在处置投资时所取得的处置收益计入“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应作纳税调整,即:投资成本在处置时可从取得的处置收入中减除,不作收益处理,投资企业取得的处置收益应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收益的计税问题应区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进行处理。
从权益性投资中取得的股息、红利等形式的收益是投资人凭借其持有的股份而取得的,纳税人取得的这种回报是作为投资的成本回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取得的投资收益可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债权性投资中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则属于借款方为取得借款而支付给投资方的代价,是投资方的应税收入;纳税人在将债权性投资收回到期本息中,本金作为投资回收不计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债权人的投资回报;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