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华控股投资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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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靠,非常不靠谱! 本人有切身之痛的经历。 先交代背景,15年大学毕业,从学校出来后进入一家国企(非石油系统)工作,工作几个月后公司开始搞混合所有制改革,把几个厂打包成某个公司的股份进行整体转让,当时我所在的厂被转让出去单独成立了一个公司,新公司名称为XX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N),新公司注册的时候我在职所以是显名股东之一并且是发起人之一(很傻的行为,应该匿名),其他股东还包括我们厂的职工和部分领导,还有一些外部人员,转让后新公司进行了资本金的实缴并开始了正常的生产经营。

2年后即17年的时候我因为个人发展原因想离开那家公司,于是在17年6月向XN提出撤股申请并获得通过,当时约定在2个月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完成撤股款的支付,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我于10月份才收到撤股款(期间曾几次催促但都被拖延),收款后我立即离开了那个公司并注销了股东身份。

18年年中,我忽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另外一名股东代表公司起诉我要求返还出资并且赔偿损失,理由是我在撤股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等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并要求我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我认为我的撤出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2、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未向我分配过利润,反而在我撤出时以亏损为由拒绝支付我的撤股款并且将我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以我未尽到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为由裁定驳回我的诉请。

本案的裁判要旨为: 本案中,原告申华控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作为股东的基本义务,有权获得相应的分红;被告西能集团则认为,现无充足证据证明申华的财产独立于西能集团的财产,亦无充足证据佐证申华目前的财务状况及所欠款项的具体数额,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作为涉案公司的股东,本应充分尽到作为股东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滥用股东权益导致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或法人资格被撤销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分红款以及补偿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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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主要从事汽车经销和汽车租赁业务,公司汽车销售业务拥有近60家4S店网点,经营宝马、东风标致、标致雪铁龙、东风雪铁龙、东风本田、东风日产、长安铃木等16个汽车品牌,覆盖辽宁、新疆、内蒙古、浙江、江苏、上海、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重庆、广东等12个省市;公司汽车租赁业务目前主要涉足汽车批发转租赁和汽车消费抵押贷款业务。

公司参股金石期货投资1000万,持股比例20%,主营业务是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参股东京商品交易所(06880)8000万,持股比例1.07%,主营业务主要为证券经纪、期货经纪、自营、资产管理、介绍经纪等中介服务。参股北京国泰世华汽车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汽车交易市场)3000万,持股比例30%。公司先后参、控股近40家企业,产业布局已由辽宁区域辐射国内二十多个省市及地区,业已发展成为一家以汽车经销、汽车租赁业务为核心产业,以汽车交易市场、期货、创投等领域协同发展、产融结合的跨地区、跨行业发展公司。

申华控股投资公司

申华控股在汽车行业的发展中紧紧把握时机,不断寻求在汽车后市场的空间中突围与成长,从汽车制造——汽车销售——汽车服务,申华控股将打造全业务链的汽车生活服务商,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租赁消费到服务保养的全流程服务,为公司业务的高速发展注入强劲能量。通过汽车后市场的积极拓展与发展,申华控股将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通过汽车后市场的发展将推动公司在前业务车行业的继续发展,通过在金融业务的持续提升,将使得公司未来业绩更具爆发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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