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和股份收购成功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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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被收购的公司是否已经存在,并具有完整的会计资料、财务报告等;其次,在被收购公司资产及经营并无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即使合同中有关于业绩的承诺条款,也应认定为有效。最后,股东之间协议变更股权的归属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 (一)收购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实践中,因转让方债务导致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主张权利,从而影响股权的对外转让,有发生此种情形的可能性的,可以认为转让方存在主观恶意。至于是否实际造成损失的,属于证据问题,在确定损失时予以考虑。 (二)是否有损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作为整体所享有的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内容。而社会公共利益则涵盖的范围更广,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公众广泛重视并且具有普遍利害关系的利益。判断某一交易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首先,两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虽然其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但该义务的性质应当理解为企业经营行为中所负的向债权人报告的给付义务,而非对账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绝对保证。其次,从现有证据看,无法得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存在主观恶意的结论。本案所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均发生在两个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嫌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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