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股份为什么停牌?
江苏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6月5日起暂停上市。 本次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全面整改。
202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49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投资行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财务报告》及相关规定,公司对重大投资行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查明,2015年2月起,你公司开始投资建设年产13.5万吨苯胺及下游产业链项目,该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2个硝基苯装置共2套生产装置,预计年产生物柴油10.5万吨; 4个硝基苯装置共8套反应器,预计年产生物油16.55万吨。 年产13.5万吨苯胺及下游产业项目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临港新城,总用地面积约为48.6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29.5亿元。截止2019年末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197,323万元。 上述投资项目属于重大投资行为,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且需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你公司在未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情况下,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重大合同作为重大事件予以披露,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经查明,2015年至2018年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签订约366份合同,涉及交易金额共计10.7亿元,上述合同均对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金责任、双方约定等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 其中: 金额5000万以上,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需要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合同有6份,合同金额合计6.29亿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经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公司存在购买原材料、商品及接受服务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以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具体包括: 四、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公司应依法披露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经查明,2015年底至2019年底,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涉及8起诉讼案件,涉案标的总额为3.45亿元。上述诉讼案件均可能对公司的财产、负债和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