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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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的公司”究竟指代的是谁呢?我认为是特指“为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的公司”,换言之,如果是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则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减资”情形,即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公告。例如,上市公司用税后利润对股价进行回购,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用于消灭未分配利润 在我国目前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存在未分配利润,对股份公司而言,股份回购的用途主要是消灭未分配利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的利润是要先提取盈余公积的,只有在全部扣除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作为未分配利润处理,从法律上说,在有限公司阶段,是没有未经分配的利润一说。 至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都是会计上的概念,属于公司的留存收益,它们与资产负债表的关系如下: 我觉得从逻辑上来说,股份回购用于消灭未分配利润要比用于偿还债务更加自然,因为还债务是带有偿还性质的行为,而消灭未分配利润更符合“取之于民”的本来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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