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拍贷款吗?
近段时间,一则新闻引起不小轰动——哈尔滨市民王东因为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被人办理了银行“信用卡”,竟然欠下5000多美元信用卡手续费,尽管王东不断申诉,但银行竟然“认定”他是持卡人,要求他用钱还款。该事件也引发了网民热议:别人的身份证怎么可以拿来贷款?银行是否存在监管漏洞?
据传,王东的身份证曾被借记他人办理过“信用卡”,卡内透支5000多美元,后被银行催款,王东“莫名其妙”成了持卡人,并遭到银行罚息1950元。在多次向银行交涉后,该行确认王东非借款人,但银行“认定”他是持卡人,要求他承担还款责任。
诚然,在“贷”、“借”关系中,王东没有实际获得权利,并未使用借款,并非事实上的“债务人”,因而应属善意第三人。但考虑到他本人并未在该行办理过任何“信用卡”,且在得知他人借记其名办理信用卡进行透支时即进行了申诉,可推断他的主观主观应该属于非恶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经过授权,可以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以及《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给他人使用。”所以,银行仍应对实际持卡人承担义务,而非让王东承担代还款义务。
据悉,王东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清除他在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但据相关法规,“因第三人债务原因所致的逾期还款记录,银行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另外,假如王东所诉的事实成立,那也就意味着类似的事情很有可能会再次上演。银行如果不对该贷记卡持卡人进行起诉清收欠款的,而该持卡人如果还将使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贷款,如此循环往复,不仅会使银行产生“垃圾账户”,还会助长社会风气的淡化、漠视,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此,银行应该严格把关,对于借记卡尽量采用密码加实体密匙等措施,并注重对密码的保密性;而民众外出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一旦发现类似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王东应及早起诉银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