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无息贷款涉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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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无息借款是否纳税调整需要区分企业接受关联方的借款是自然人还是企业。

相关规定:

企业向内部关联方的自然人无息借款,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无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向内部关联方的企业无息借款:若借款金额小于所有者权益10%的,无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若借款金额大于所有者权益10%的,超过的部分的利息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财税【2009】25号)、(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若取得企业关联方借款,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50%的,若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超出据实扣除标准(当年实际发生数的12%),且超过关联债资比的借款对应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但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未超出据实扣除标准的,在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10%的部分的借款额度内的利息,可以税前据实扣除,不需纳税调整,超过其所有者权益10%的部分的借款对应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依据:国税发【2009】2号第3条、国税函【20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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