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资产如何处理?
1、在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以前,公司的股东可补足出资,以使公司摆脱破产的困境。
2、对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部分,应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还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未缴的出资属于一般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处于同一顺位受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就破产人未缴的出资,管理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且该返还请求权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考虑到公司注册资本是交易相对人信赖公司清偿能力的基础,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实践中也主要按照后一种观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