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收费合法吗?
根据《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与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银行建立贷款主办行关系,在主办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主要信贷资金的结算。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只能向他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支付,或者根据规定向借款人的其他账户支付。贷款到账后,借款人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义务。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后即与借款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不按时还本付息即为违约,小贷公司有权请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借款人支付催收费用符合合同自治原则。因此合法。
收取催收费用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双方的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即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中均约定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应承担小贷公司因催收发生的费用。且该约定是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下签订的。
2、催收费用实际发生且数额合理。即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了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已经发生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催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