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固定资产如何计算?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在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其价值要随着损耗程度不断减少,并以折旧费或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形式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因此,企业在税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折旧费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计提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规定,也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等支出的应税所得抵扣项目的确认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将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制度交由国务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确定为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汽车等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械、汽车等机器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这里讲的预计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时可使用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其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对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一般短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为了保证税法规定年限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避免税收收入流失,企业可以按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但低于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数额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范围内,根据不同固定资产不同的使用年限确定不同的折旧年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