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算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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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是企业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资金融通,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弥补临时性头寸不足,解决短期融通需要,不能作为贷款的来源。因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不能作为贷款发放,不能在“各项贷款”指标中反映。

金融机构的“各项贷款”应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以货币形式放贷给境内、境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按期归还的本外币贷款,包括各种期限和形式的各种贷款,如短期贷款、票据贴现、透支、住房消费信贷、信用卡消费信贷、中长期贷款、信用社的农户贷款、再贷款和金融机构间拆入资金而发放的各种贷款、转贷款等。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境内同业拆入资金在“金融机构间往来”的有关指标中反映。在会计核算中,拆入资金包括同业拆借和再贷款,记入“拆入资金”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拆入资金”项目中反映。发放贷款记入“贷款”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各项贷款“项目中反映,由此可见,拆借款项和放贷的款项在会计上是分别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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