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兽药生产企业?
一、《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解除动物疾病之药品,但不包括农药和除草剂”。根据这一定义,凡属于化学合成或生化制剂的药品,可用于防治畜禽疾病的,都属于兽药的范畴;而属于天然来源的动植物药品,只有用于防治畜禽疾病的才是兽药。从药物学的分类角度来说,兽医专用的抗微生物药、抗寄生虫药以及主要作用于动物的麻醉药、镇吐药等属于药物中的广义生物制品,这些药物的原料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合成的,但经国家批准生产的是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的,因此也应属于兽药的范畴。
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对兽药的研制与开发、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做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列行为属违法经营兽药的行为: (1)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2) 销售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发的企业所生产的兽药;
(3) 为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兽药经营场地,签订书面协议并收取费用;
(4) 未将进货发票和供货单位资质证明保存二年备查;
(5) 不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
(6) 销售的兽药标签内容不全或者粘贴广告贴纸;
(7) 采用其他方法假冒兽药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许可证号进行虚假标识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生产兽药的企业还应注意不要出现以下行为:
(8) 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包括剂量、含量、效价、性状、性状检验报告书)的兽药. 上述各项中,(1)(2)(3)为非法经营行为,(4)(5)(6)(7)属于违反质量管理的行为,(8)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行为。
三、对以上行为,《兽药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